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全市住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三、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在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已开工且仍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未支付合同金额计算担保金额,应在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补齐。
六、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七、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已按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诺。
八、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九、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十、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义务。发现存在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曝光,并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末后10日内将本地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对各县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市住建局将定期予以通报。
十二、原《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临建发[2021]18号)同时废止。市住建局印发其他文件中,涉及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