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9〕27 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6 号)要求,现就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有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每月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应确保已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足额人工费用。
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造成系统预警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2.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报送至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建设单位依法依约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3.国有投资项目同步报送至财政、审计等部门。
特此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