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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3-0000580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2-0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2023-12-07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熟悉临沂本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熟悉临沂市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交易规则及其操作,认真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为招标人和业主提供高效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

(二)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代理投标或者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招标代理机构可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诚信登记手续,进行信息登记及信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对外公布。

(四)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依法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二、加强招标代理活动管理,提升代理服务质量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等,并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代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追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定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异议答复、变更公告等和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资料。资料存档时间不低于15年。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等日常管理,并依据《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每年按评价办法将信用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招标人依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

(八)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及标后评估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努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标代理机制。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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