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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10-1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建筑市场2024年第二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临沂市建筑市场2024年第二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10-15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推进《临沂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布临沂市建筑市场2024年第二批违法典型行为案例。

一、市直某项目精装修工程违法发包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时发现,市直某项目建设单位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均为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总承包。但其又与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精装修工程直接向其发包,装修工程共涉及9、15、16、17、18、23、25、26、27、32等楼栋,合同价款为21939080.06元。

(二)查处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结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总承包单位情况说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该行为属于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主管部门随即将该案件移交至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处罚。

2024年6月19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109695.40元罚款;同年8月20日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以5484.77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为追求利润,往往将外墙保温、装饰等分项工程肢解发包,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也必然会导致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极易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另外,由于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进行质量安全统一管理,工人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往往会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引发安全隐患。重拳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二、兰山区某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兰山区住建部门接到线索,沂蒙路与文泗路交汇建设的某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现场踏勘取证。经落实该工程并未办理施工手续,属地主管部门于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移交区执法局进行后续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次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有助于在县区建筑市场中继续“敲响警钟”,警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市场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和定期集中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审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款拨付单据、现场施工人员社保及履职情况等,重点监控专业分包工程是否合法,坚决打击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转包、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等违法行为,督促从业者时刻保持自觉,不断提高监管质效,结合“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等制度实现部门联动,推动建筑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三、郯城县某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个人无资质擅自组织施工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郯城县住建局在开展建筑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存在一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正在施工的项目,工作人员立即责令项目停工。经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安排个人组织施工队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二)查处情况

郯城县住建局依法依规将该案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2024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设单位处以16212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在无任何施工手续、无任何资质情况下,建设单位将工程交由自然人组织一批工人擅自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反映了基层小微工程普遍存在的乱象,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对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该类存在一定隐蔽性的违法施工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线索专项查处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此类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借助群众力量,多途径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通报,广泛宣传和警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市直某办公楼项目建设单位未足额拨付人工费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临沂某公司开发的办公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计划为每期(月)609500元,但2024年3月该公司未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产生预警。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等法规规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向该公司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3月18日之前将该问题整改到位。但截至2024年4月16日,该公司仍未完成整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给予处罚。我局遂将该案件移交至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2024年7月26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求不对等且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从支付链的顶端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防止被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确保“有钱可发”,是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预防欠薪违法行为的最直接、最现实和最有效手段。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严抓严管严控基调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常态化推进行业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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