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2023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临沂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工程案件
临沂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兰山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将外墙装饰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日照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工程案件
日照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兰山区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外脚手架工程违法分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879.65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东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工程案件
山东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沭县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外墙保温和装饰板工程违法分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092.57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项目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905.55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沭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工程案件
临沭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沭县开发建设的某工程,将外墙保温及外墙油漆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936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项目负责人姚某作出罚款561.6元的行政处罚。
五、临沂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案件
临沂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沭县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存在的“高处作业,临边防护缺失严重,屋面未设防护;模板工程后浇带拆除过早;脚手架连墙件不足;起重机械螺栓不符要求,限位失效”等较多安全隐患,未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件
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沂水县某项目施工过程中,该项目电工安全生产教育档案与公司级、班组级培训学时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之规定,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