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条件、市场及执业行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等内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终止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和资质专用章注销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
禁止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八条 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工程业绩和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及时更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临沂市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在临沂市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如实填报企业信息。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深度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深度要求,压缩合理工期,降低标准和质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资质专用章。
严禁伪造、买卖、出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资质专用章。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依法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无法承担或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具备审查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负责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问题,鼓励派驻施工现场代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确定勘察、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购买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等行为,经查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诚信扣分、移交相关部门罚款、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吊销资质等处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