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陵县隆顺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9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调查,2023年9月15日,兰陵县隆顺液化气站将已充装完的50只气瓶送至徐州某塑料有限公司,其中有14只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3月,属于充装超期未检气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处理结果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费县朱田利民液化气站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费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费县朱田利民液化气站加气区北侧1具室外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大队依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38号),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费消即字〔2023〕第0025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火灾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临沂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费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4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郯城县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8日,郯城县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郯城县液化气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6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某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沂南县孙祖镇南匣石村南河道内,进行清淤的过程中违规作业,毁损中压燃气管道。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张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兰陵县王某某非法运输、存储、买卖液化气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兰陵县住建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和卞庄街道联合执法期间,发现王某某在卞庄街道某村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液化气,执法人员查处王某某非法销售液化气45895元,非法获利10000元。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及储气设备,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