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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2-0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通报第三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临沂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通报第三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2024-02-08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一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临沂众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损毁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4日,临沂众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罗庄区祥云大院小区内管道施工时,将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挖毁,造成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沂水县高庄镇恒安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5月9日至1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沂水县高庄镇恒安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充装的22个液化石油气瓶均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且对2个丙烷气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单位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孙某私自改装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孙某在罗庄区白鹭金岸普罗旺斯小区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将热水器出水口当成燃气接口,致使燃气管道进水,影响管道燃气用户用气,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处理结果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4-4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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