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服务标准
2.1 用户报装业务
2.1.1 在受理申请用热业务时,服务人员应明确向申请人说明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流程、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
2.1.2 收到用户用热申请后,经审批能够办理的,应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不得延误。
2.1.3 在资料齐全时,审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现场勘察核实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1.4 在资料不齐全时,应一次告知用户全部需要补充的资料,不得第二次通知用户增补新的资料(用户提供的补充资料不正确的除外)。
2.1.5 供热工程完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竣工验收,调试后交付使用。
2.1.6 供热企业应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格式文本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2.2 服务窗口标准
2.2.1 供热企业应根据服务区域需要,至少设置一处客户服务中心和一处客户服务窗口。
2.2.2 服务中心及服务窗口实行综合业务办理,实现供热入网申请、咨询、交费、报停、投诉、退费一站式服务。
2.2.3 客户服务中心应配备引导员,为客户提供业务办理引导服务。
2.2.4 客户服务中心应具备电子显示屏、无障碍通道、叫号机、评价器、雨伞架、座椅、饮水机等便民设施。要公示营业时间、行业规范、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立意见箱、投诉台帐等。
2.2.5 供热企业应将用户办理各类业务所需的资料、缴费标准等编印成宣传页,连同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摆放在服务网点明显位置,也可将相关信息公示在企业网站上供用户下载。
2.2.6 客服人员着装要统一整齐,工作服要保持干净整洁,发型发饰尽量一致、梳理整齐。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供热企业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文明用语、文明礼仪等培训。
2.2.7 实行评价机制,每完成一项业务,经办人都要主动申请服务对象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接受社会监督。
2.3 供热运行服务
2.3.1 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
2.3.2 按市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进行热费收缴。
2.3.3 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
2.3.4 在采暖期开始五日前,供热企业应当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抢修等工作。
2.3.5 在供热期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状况下,保证每天24小时安全、均衡、稳定供热,满足《临沂市供热条例》规定或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室内温度标准。
2.3.6 对服务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网格明确供热服务责任人。向用户公布责任人联系方式,并逐户上门发放“明白纸”及服务卡,介绍用热常识,向用户说明影响供热质量的因素,并提供技术指导。
2.4 处理机制
2.4.1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供热期间服务电话接线席位应按要求设置。每天8:00-17:00不得少于6个,17:00-22:00不得少于8个,22:00以后不得少于2个;周末及节假日8:00-22:00不得少于8个。根据投诉量适时增加坐席数量,如连续呼叫三次(每次间隔2分钟)仍无法接通,视为不畅通,需要增加接线席位。
接待人员接听电话和接待来访用户,应先向用户致谢,主动热情、文明用语,要耐心听取用热户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等行为。
接到用户投诉后,要在十分钟内转至相关负责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入户的,要与用户电话沟通商定入户时间。
2.4.2 供热企业应成立专业服务及测温队伍,服务人员按1:2000户热用户比例配备,测温人数不少于10人,配备工作服和测温计量器具。
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服务人员入户测温时,必须穿着工作服,礼貌敲门,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使用请您、您好、请原谅、打扰您、谢谢您的合作、再见等文明服务用语。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测温过程应严格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规定操作。
2.4.3 对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并做好整改工作。因其它因素导致温度仍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在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必须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的要求及标准,予以退费。
2.4.4 建立回访制度,对所有投诉都要及时回访并建立台账,跟踪了解用户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效果,对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要继续落实。
2.4.5 处理用户投诉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