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涉及领域广,行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正考风肃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现摘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列举部分典型涉考违规案例,请广大考生以案示警、以案为戒、知法、守法,诚信应考。
案例一:组织考试作弊典型案例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光作为2021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二建考试)陕西省西安市某考点负责人,按照之前与被告人党某江的预谋,在考前通过关闭保密室监控、手机拍照的方式将二建考试试题盗出,以45万元出售给党某江。党某江按照与培训机构的被告人方某的约定,以100万元出售给方某。方某从党某江处获得二建考试试题后,为牟利雇用被告人张某、田某桥等9人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其中,有的负责作为“枪手”答题,有的负责录入、编辑、打印考试试题、答案,有的组织考生到酒店记背答案,将试题、答案投递到考生集中的酒店房间。被告人张某敏、谢某洋、吕某约定寻找渠道获取二建考试答案后共享,各自发展考生出售答案牟利。张某敏与方某联系购买试题及答案,并交付6万元定金。后张某敏、谢某洋、吕某三人分别向20名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部分考生又将试题、答案层层出售、提供给他人,甚至发送至有1700余名成员的QQ群。方某还将二建考试答案发送给党某江,党某江又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郭某阳,郭某阳随后将答案提供给其他3人用于考试作弊。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和其判决宣告以前犯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党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十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还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因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从轻改判,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高科技作弊典型案例
2021 年,长期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刘某、叶某、杨某等人,得知一级建造师等考试组织作弊有丰厚利润,便组建作弊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联系上线窃取试题及答案,有人负责购买或提供作弊设备,有人负责招揽考生。他们对外宣称提供 “VIP” 服务,向每名考生收取 2 万元至 8 万元不等的费用。作弊方法包括考前将答案打印在准考证背面,考生佩戴专门眼镜查看;考中用装有针孔摄像头的口罩、水杯拍摄试卷,传输至考场外由 “枪手” 答题,再通过信号发射塔将答案传输给考生,考生用特殊中性笔、橡皮擦等接收答案。截至 2023 年案发,该团伙招揽、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超 400 人,提供和使用各类作弊器材超 1000 件,违法所得超 400 万元。
2024 年 9 月,叶某等 21 人被法院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七个月,各并处罚金 10 万元至 5000 元,另外 10 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分别被判处拘役、单处罚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