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独立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基本建设管理。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凡单独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通知》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申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有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通知》还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以及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通知》要求,各市场主体要依法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装饰装修基建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委基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