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起,我市新的《临沂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管理办法同时被废止。新《管理办法》的条款由过去的三十七条增加为七十三条,涉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秩序的规范。
新《管理办法》指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应实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还规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也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行业评先树优和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新《管理办法》中保留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的规定,并对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增加为5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新《管理办法》还提出,由于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12319、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依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个别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指派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或者强行推销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现象,新《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予以禁止,并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同时,新《管理办法》还涉及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的问题,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道等倾倒。(委办公室装饰装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