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所需资料 |
法律依据 |
程 序 |
责任主体 |
监督/备案 |
项目
报建 |
1、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规划批准文件;
3、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
4、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5、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提供图纸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6、开发商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原件、复件;成片开发的同时提供工程项目平面图。 |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 |
1、建设单位向招标办交验报建所需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到招标办领取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书》;
3、招标办审查后,予以核准;
4、招标办对报建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招标人 |
招标办备案 |
拟招标备案 |
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报建证明、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2、招标活动的有关资料:拟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应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须提供法定批准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
3、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提供满足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七部委第30号令)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部第89号令);
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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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校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到招标办领取并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备案表》;
3、上述资料、手续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办应当自接到齐全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
4、招标办对备案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备案 |
招标资格审核 |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招标项目的代理招标委托合同;
2、近几年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本市行政区域外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市规定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
3、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部第89号令);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
1、招标代理单位向招标办校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招标办对备案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核准 |
投标人资格
备案 |
1、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确认文件;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投标人响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进行资格预审的,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8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15条;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1、建设单位向招标办交验备案招标文件;
2、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3、招标办对备案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备案 |
招标文件备案 |
招标文件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建设部第89号令);
2、《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1、建设单位向招标办交验备案招标文件;
2、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3、招标办对备案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备案 |
招标文件补充说明或者现场勘察答疑说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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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0条(建设部第89号令);
2、《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1、建设单位向招标办交验备案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2、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备案资料之时起责令招标人改正;
3、招标办对备案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备案 |
投标押金缴纳 |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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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
临沂市房屋建筑投标保证金管理领导小组 |
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定标过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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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26、30、31、38条(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第6条(建设部第89号令);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1、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过程监督;
2、评标时,使用我市统一制定的两阶段评标办法,先评技术标,技术标合格后,再评商务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制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5家;
3、商务标清标时使用电子评标辅助系统;
4、开标评标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及服务由交易中心提供,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1]243号《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和提供相应服务,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认证后,方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 |
招标办监督 |
招投标结果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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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建设部第89号令);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网上公示的同时,持书面公示材料备案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备案 |
投标押金退还 |
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养老保险(以上原件)及相关有效证件,中标单位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39条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 |
临沂市房屋建筑投标保证金管理领导小组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54条(建设部第89号令);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1、招标人提供完整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2、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接到完整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证。 |
招标人 |
招标办备案 |
中标通知书备案
中标通知书备案 |
1、《临沂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证》;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
3、《临沂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
4、投标报名签到表;
5、合格投标申请人汇总表(并附中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6、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7、评标专家抽取资料及其签到表;
8、合格投标人签到表;
9、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
10、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写);
12、中标结果公示,附相关媒体资料;
1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6条(建设部第89号令);
2、《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供所需材料,在投标有效期前办理完毕。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办备案 |
合同
备案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书面合同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建设部第89号令);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1条;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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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必须在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的书面合同后,未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准予备案;
3、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招标人、中标人 |
招标办备案 |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 |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鲁建发〔2005〕20号 |
异议及其受理: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1)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3)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2、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超出规定时限的。
投诉及其受理:1、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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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