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 项 编 码 :370000010210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三)申请主体: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
(四)办理条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数量根据本行政辖区内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和审查工程师数量综合确定。按照一类审查机构每位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每年审查70-100万平方米建筑工程,且“结构: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勘察”的人数比例为“7:3:2:2:2:2”,核定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四舍五入取整);按照二类审查机构每位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每年审查70万平方米,且“结构: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勘察”的人数比例为“3:2:2:2:2:2”, 核定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四舍五入取整)。
2.为防止垄断利益,只有一家审查机构的设区市,须允许其他一类审查机构在该设区市承担审查任务;前三年平均施工图审查面积数超过700万平方米且只有一家审查机构的设区市须认定另外一家独立的审查机构。
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年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情况开展审查机构类别及审查任务范围确定工作。
4.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鼓励审查机构的经济性质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5.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一式3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
(3)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注册师执业资格(加盖执业注册印章)、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本单位聘用合同、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印章等材料。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4)审查机构验资报告;
(5)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6.申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其主导专业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申请的审查范围包含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所需专业有重复的,申报时该专业的审查人员可重复计算。
7.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13]9号)执行。
8.一类审查机构可承担抗震超限建筑工程以外的大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不受地域限制);二类审查机构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具备抗震超限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建筑工程审查任务范围不受地域和工程级别的限制。没有勘察专项审查资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其审查范围为:房屋建筑一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房屋建筑二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小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专项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勘察报告;非专项市政工程的审查机构可审查小型市政工程的勘察报告。
9.我省审查机构名录中的审查机构均未开展某项规定工程项目审查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查机构名录选择审查机构,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施工图送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不得进行低价市场竞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报送到施工图审查机构。
11.勘察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批准的规划定点通知书或允许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2)勘察任务委托书;
(3)勘察纲要;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2.施工图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
(3)全套施工图;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一、新设立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企业章程。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人员从业经历、业绩。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6.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保证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7.注册师身份证、执业证书。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8.非注册技术骨干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院校、人社部门及各具有职称评定职能的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9.本单位聘用合同(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来源:人社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2.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二、资质升级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升级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6.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保证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7.注册师身份证、加盖执业注册印章的执业证书。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8.非注册技术骨干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院校、人社部门及各具有职称评定职能的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9.本单位聘用合同(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来源:人社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1.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三、资质增项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增项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6.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保证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7.注册师身份证、加盖执业注册印章的执业证书。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8.非注册技术骨干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院校、人社部门及各具有职称评定职能的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9.本单位聘用合同(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来源:人社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1.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四、资质合并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合并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邮寄到济南市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投资建设区J20窗口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纸质版原件1份。
6.企业章程。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7.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8.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9.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保证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0.注册师身份证、加盖执业注册印章的执业证书。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1.非注册技术骨干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院校、人社部门及各具有职称评定职能的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2.本单位聘用合同(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来源:人社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4.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5.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以及情况报告(包括新旧施工图审查机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等情况)。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6.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17.被吸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注销说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五、资质延续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保证书。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注册师身份证、加盖执业注册印章的执业证书。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6.非注册技术骨干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来源: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院校、人社部门及各具有职称评定职能的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7.本单位聘用合同(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来源:人社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9.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来源:企业自行提供。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六、资质变更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工商部门或其他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注册资金变更提供)。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工商部门或其他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记录。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名称变更、注册资金变更提供)。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
来源:公安机关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七、资质注销
1.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注销申请表。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自动生成。
材料形式:地市盖章原件扫描件1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5.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副本。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6.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邮寄到济南市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投资建设区J20窗口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六)数量信息:全省45家机构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 特殊环节:专家审查
(九)办理流程:
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十)办理方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65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新设定、升级、增项、合并、延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
(十五)承诺期限:新设定、升级、增项、合并、延续承诺办理时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变更、注销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9-8138767,0539-7673662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网站: http://221.214.94.41:81/xyzj/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0539-7673662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网站: http://221.214.94.41:81/xy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