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12]110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和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现将《临沂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和指挥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临沂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和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进程,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和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监控指挥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作业条件、场容环境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能够达到快速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及高效传递的目的。
第三条 监控指挥系统包括市、区两级监控指挥中心、视频监控专网、建筑施工现场视频控制系统等三部分。
监控指挥系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施工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控指挥系统建设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临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控指挥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市监控指挥系统的使用、操作和指挥,负责施工现场监控指挥系统应用推广和监督管理。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市监控指挥系统中心的建设和技术服务,负责制定全市监控指挥系统的技术标准,负责系统功能拓展提升需求调研,负责全市监控指挥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 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区级建筑施工现场的远程监控指挥中心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共享资源,不再另行设立专门机构。
第六条 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纳入监控指挥系统,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一)中央、省、市、区政府投资和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列入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创建计划的工程;
(三)单体建筑层数17层以上,建筑高度50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群体建筑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投资规模(含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他建设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立交桥、跨河桥、隧道、地铁、车站、港口建设工程;结构复杂、含有大跨度和高支模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迁移工程;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工程。
第七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可不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抢险、救灾工程;
(二)有保密要求的工程;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确保该工程施工现场开通远程监控指挥系统。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地基开挖前设置监控室,配置符合《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指标及安装要求》(附件)的监控设备,开通远程监控指挥系统。
第十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所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计入工程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具体办法由市招标、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监督报监时,应将远程监控系统平面图设计、安装委托协议(合同)书、通信传输线路租赁合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提交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凡应安装而未安装或未按要求安装远程监控指挥系统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监督报建时,应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录入到“临沂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在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大厅实现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和施工现场实时监控指挥GPS定位。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临沂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软件”要求,将包括工程概况、管理组织架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和环境整治、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等情况输入计算机,通过视频网络传输到市、区监控指挥中心,实现实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市、区监控指挥中心负有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导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善、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证及时有效传输。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实施管理。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监控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发现擅自挪动、拆除的责令立即恢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
施工现场要确保施工作业期间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开机联网运行,以保证视频音频信息的及时有效上传。在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期间,监控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机运行。
第十七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管理职能和需要,利用远程监控系统监控网络,对区监管项目进行视频监控管理。
区监控指挥中心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不文明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其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市监控指挥中心。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塔吊及脚手架拆除前,必须经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远程监控指挥系统注销手续。拆除的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前端设备要实现再利用。
第十九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由监控指挥系统形成的视、音频数据属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监控指挥中心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储存、保管。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在开工之前必须开通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市、区监控指挥中心联网。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建项目,未按本规定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施工报监。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除补充建立远程监控系统以外,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不予返还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安全、质量评优和示范工地的评比。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远程监控和指挥系统管理办法,其监控指挥系统应与市监控指挥中心联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
技术指标及安装基本要求
一、摄像机要求
(一)摄像机安装数量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且每个施工项目至少应安装3路摄像机。对大型或复杂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或以上工程运输车辆出入口的施工项目,摄像机安装数量应相应增加。其中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出口应对应设置1路室外型红外摄像机。
(二)全部摄像机清晰度均必须达到CIF352X288以上,并均应防水、防尘、放高温,且至少两台具备云台控制功能。
(三)安装位置分别为施工现场最高设备(如塔式起重机)较高点处1台、整个项目平面45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台。安装位置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保证能同时清晰显示整个项目全部工程运输车辆出口处的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并应保证能清晰显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项目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且保证能清晰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四)安装位置最高的其中两路应为光学变焦20倍以上的室外球型摄像机,其余应为室外型红外摄像机或光学变焦20倍以上的室外球型摄像机。
二、施工现场控制室
彩色显视器及音频设备1套(含音箱/麦克)及硬盘录像机:
(一)硬盘录像机必须支持远程录像、回放等基本功能控制;
(二)硬盘录像机视频数据、云台控制数据必须采用TCP协议传输;
(三)硬盘录像机硬盘空间不小于250G;
(四)采用硬盘录像机均应为工业级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三、线缆与路由器要求
工地视频监控所用线缆均要求为室外专用线缆,最低指标如下:
(一)视频信号线:SYV-75-5 128P;
(二)电源线:RVV2×0.5。
(三)路由器必须具备DDNS功能。
四、宽带网络要求
宽带网络必须支持公网(web)访问,带宽至少10M。
五、安装与验收
(一)安装拆除人员应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
(二)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拆除施工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切实做好防雷和接地。
(三)施工垂直运输设备安装前对线缆布放应具备合理解决方案,塔式起重机应配装自动放线装置,防止塔式起重机顶升时拉扯或缠绕线缆。
(四)禁止在施工垂直运输设备上安装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时损坏施工垂直运输设备结构,包括烧焊、打孔等,且不应影响施工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的活动和施工垂直运输设备的加高。
(五)在施工工地安装好视频监控系统之后,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指定技术人员远程验收,远程的画面图像稳定,无明显色偏、曝光不足或过曝等现象时才准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