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科发〔2012〕 5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5年起,依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我省全面推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围绕认定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管理体系,工作流程日趋规范,认定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公信力日益提升,有力促进了全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各地推动工作提供了有效手段。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维护认定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3月3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2〕9号),现根据鲁建节科字〔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报主体
申请认定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对异地生产的企业和集团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异地生产的企业,企业应向注册所在设区市认定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中应注明外地加工车间(生产基地)的数量和所在地。通过初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注册所在设区市、生产所在设区市认定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抽样。若企业有2个及以上外地加工车间(生产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部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随机选取不同产地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获得认定后,由生产所在设区市认定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及时向注册所在设区市认定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认定证书中将注明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方为有效认定产品。认定有效期内新设立外地加工车间(生产基地)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增项。
(二)对企业集团,若其主营业务包含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则申报主体为企业总部。产品获得认定后,证书使用权归企业总部所有,不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若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是集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申报主体为该分支机构。产品获得认定后,证书使用权归该分支机构所有,不得与企业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混用;若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均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且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及该分支机构应分别申请产品认定。
(三)企业不得以合资合作、技术转让、设立分公司等名义,变相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异地生产的企业不得故意瞒报外地加工车间(生产基地),或擅自推广不在认定范围内的产品。一经发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流程
为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2012年4月1日起,对申报、初审上报、考察抽样、评审等环节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
(一)市内企业可随时向市认定管理部门报送认定申请。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初步审核工作。初步审核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在申请材料中市墙改节能办审查意见中加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建委科技教育科。
市认定管理部门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应依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进行现场考察。材料齐全、完整且符合现场考察标准的,方可推荐上报。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每月月底前,市认定管理部门应将申报资料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将重点对其标准进行审查,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否则将通知申请企业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进行现场考察、抽样。对初次申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当地认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考察、抽样。对复审换证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企业所在设区市认定管理部门进行考察、抽样。
(四)根据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认定评审。认定产品基本信息录入“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查询数据库。
三、提高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部分产品的认定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在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开工建筑工程中限制使用混凝土实心砖、烧结普通砖(含河道淤泥、黄河淤泥、煤矸石、页岩等烧结普通砖),只能用于建筑基础部位和部分特殊部位(如: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底部或顶部、院墙等)。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已获得烧结多孔砖(空心砖)或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砌块)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烧结普通砖或混凝土实心砖认定,单一生产上述两种产品的企业申请一律不再受理。2013年1月1日后尚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烧结普通砖或混凝土实心砖,可在规定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再予以复审换证。对上述产品的认定和使用有更严要求的地区,按当地规定执行。各地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工程质监、监理等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通知要求。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将依据国家新颁布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认定。烧结多孔砖执行GB13544-2011,蒸压粉煤灰多孔砖执行GB26541-2011,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执行GB26540-2011。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标准颁布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产品抽检标准。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形势发展,适当提高部分产品的认定指标和现场考察标准。烧结煤矸石多孔砖强度等级应达到MU15以上。烧结制品砖机应选用400型以上真空挤砖机,焙烧窑应为24门(窑长72米)以上的有顶轮窑,鼓励选用隧道窑。已获得认定的烧结制品企业应尽快进行装备升级,证书有效期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予以复审换证。
(四)在临沂市辖区内的新型墙材企业(烧结类产品)申请认定,除要符合《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勘察标准》要求外,还应具有脱硫除尘设施。无脱硫除尘设施的不予受理。
四、加强动态监管
在严把初审关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认定有效期内的日常监管和跟踪管理,确保认定产品质量,保证工程应用效果。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杜绝私自办证、重复办证、改变认定条件和地方保护等现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认定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应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对当地获得认定的企业至少进行1次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原材料、生产工艺等现象,生产装备、产品性能等是否发生较大变化,脱硫除尘设施是否正常等,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检测。现场核查记录作为企业复审换证的重要证明材料。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有效期内的认定产品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有2个及以上外地加工车间(生产基地)的企业每年必查。对抽检不合格的,暂时收回其认定证书,责令在三个月内整改。
(四)各地认定管理部门应与工程质监、监理等单位密切协作,及时掌握认定产品在当地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对工程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认定产品,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复审换证的,除原来要求的申请资料外,企业还应提供两份以上产品在我省建筑工程中应用时的抽样检测报告。
(六)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统计制度,对企业产品认证、生产规模、推广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逐步推动新型墙材企业的诚信建设。
五、实行市场清出机制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工程现场产品抽样检测两次不合格,或未通过各级认定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样检测,且3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四)实行异地生产的企业,故意瞒报外地加工车间(生产基地),或擅自推广不在认定范围内的产品,3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擅自改变产品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 3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各级认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八)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九)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对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1、烧结多孔砖标准GB13544-2011;
2、蒸压粉煤灰多孔砖标准GB26541-2011;
3、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标准GB26540-2011。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