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临价格发〔2010〕131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各用热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临沂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并结合我市供热计量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
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1、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7.5元/平方米×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用热计量热价=0.165元/千瓦时(45.83元/吉焦)
2、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10.8元/平方米×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计量热价=0.23元/千瓦时(63.89元/吉焦)
二、热费收缴方法
1、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2、居民用户实行“多退少不补”,即按热计量计费额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
3、非居民用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但补交额最多不超过按面积计费额的10%。
4、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5、因故未按期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6、供热部门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本通知自2010——2011年供暖期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