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09〕199号
临沂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储备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建管局、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外地进临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经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该款项专项用于解决突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建筑业企业须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预存规定数额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清欠办验明存款凭证后出具证明并以此作为企业投标申请要件之一。外地进临建筑业企业还要依此凭证作为进临备案申请要件之一。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储备金的,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地进临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须提供进临备案注销证明和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手续,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后,方可凭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将储备金全部提取。
农民工工资储备数额标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按工程造价的5%办理,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承接多项工程的,以工程总额计算。建设规模以施工合同为准;无施工合同的,按市建设局造价处公布的单价估价表进行造价估算,待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多退少补;重点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掌握;劳务分包企业一级资质(含不分等级资质)10万元,二级资质5万元。
连续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数额的50%办理;连续4年内未发生拖欠的,从第5年起按规定数额的25%办理;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10人以上)两起以上、恶性事件1起以上的,储备金须按规定标准的2倍办理。
二、市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劳务工资的发放情况、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
三、凡在检查中查实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改、停止投标资格;外地进临建筑业企业暂扣、吊销《进临施工备案证》,清出临沂市建筑市场,建议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