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函[2010]52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临创卫指发[2010]40号
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创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各项创卫工作的通知》(临创卫指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我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中各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的责任分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对各建筑工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全力以赴做好建筑工地的创卫工作。
二、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现场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创卫组织机构建设,落实创卫目标责任,保障创卫人员、资金投入,严格按照《临沂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临建发[2010]55号)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建筑工地创卫工作。针对当前建筑工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工地创卫工作全面达标。
三、对于创卫措施不落实、不达标,且经督促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地,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厉处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