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10〕55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改善建筑工地的施工环境和务工人员的生活条件,结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要求,市建委制定了《临沂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各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创卫工作,严格按照《临沂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对照《临沂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内容》,切实制定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创卫工作要求,全面有效地推进创卫工作。
附件:
1、临沂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临沂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内容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临沂市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 所有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统一的绿色密目网全封闭施工,密目网必须使用省登记备案、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格产品。
第三条 安全防护棚、安全通道统一采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装置,要求美观、大方。槽坑周边及在建工程的“临边、洞口”必须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或工具式防护门进行防护,防护栏杆制作规格、标准统一。
第四条 加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建筑工地应张贴创建国家卫生宣传画,在建工程外侧应悬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横幅、标语,四周围挡墙统一喷漆醒目、统一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标语,宣传用语要因地制宜,贴合实际。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全封闭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
1.8米
的硬质围挡墙,主要道路两侧应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墙(首先选用便于周转的彩钢板),围挡统一颜色、统一标准,砖墙应抹灰刷白。
第六条 建筑工地沿街围挡墙所留出入口大门不得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大门宽度不得大于
6米
,应采用铁质大门,设门卫值班,严格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建筑工程立面图等“六牌两图”,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显明,张挂牢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入口处及施工现场重点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建筑工地要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临时设施选用复合夹芯板材料时,应选用彩钢岩棉板。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大门处路面进行长度不少于
5米
的硬化处理,并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占道施工、严禁运输车辆洒漏垃圾。大门处设车辆清洗装置,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辆清洁,不得带泥驶出工地。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场地规划布局合理,并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建筑垃圾、土方等集中堆放清运,裸露的场地应采取绿化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工地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桶装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中严禁扬尘,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洒水压尘,遇到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区覆盖防尘网。建筑工地严禁焚燃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严禁污水横流,严禁污水直接流出工地。
第十七条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厕所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道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八条 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有专门的库房,分类存放,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施工。确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间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包括各种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的各项卫生制度,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生活卫生管理纳入工地管理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扫,全面清理“四害”孳生、隐藏、活动的卫生死角。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会议室内布局合理,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卫生整洁,无污物、污水。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急救室,配备卫生急救员,并配备常用药品及救援器材。
第二十五条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配专用保温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施工区配备流水保温水桶。
第二十六条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宿舍内卫生整洁、通风;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2.4米
,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0.9米
,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宿舍内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宿舍外宜设置鞋拖或鞋架,生活区内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严禁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设淋浴室、更衣室和盥洗设施,淋浴室内应设置满足要求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
第二十八条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第二十九条 食堂应设立独立的制作间、储藏室、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帖瓷砖高度不宜小于
1.5米
,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
0.2米
。
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具内,并应有标识。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外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及时清运。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
第三十条 建筑工地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食堂的灶具、餐具和公共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的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严禁设置旱厕,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厕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及时清掏。高层建筑施工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应设置临时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