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0]1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确保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建筑工地的实际,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的要求
各区、各责任单位要明确目标、提高认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从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等方面入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抓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各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增加投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其具体要求是:
1、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墙,市区主次干道、人员密集区应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墙。要对破旧的临时围栏、工地大门全面修缮、出新。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不能有明显浮尘。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长度不少于5米的混凝土硬化路面。裸露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应当采取绿化、固化或覆盖等措施,水泥、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等可能产生严重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要集中存放库房或严密遮盖。市规划区内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脚手架、安全网上的建筑尘土、垃圾、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整洁。施工废料、垃圾、渣土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袋装或管道密封式输送方式,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严禁凌空抛掷。
4、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现场进出车辆的调度和管理,运输车辆应当装载适量,严禁抛、撒、滴、漏。处置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密闭加盖的车辆进行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地面水槽、泥浆沉淀装置,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应当经高压水冲洗干净后方可净车上路。
5、施工现场应当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专人洒水降尘,定期清扫。土方作业、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洒水设备。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洒水压尘。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区覆以防尘网;
6、市区主次干道、人员密集区、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施工现场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和各类废弃物。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区建设局、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建立相关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集中力量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2、 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我委负责对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一月一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3、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实施和配合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落实,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分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各建筑工地都要明确责任人,实行严格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实行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积极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市建委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治理措施不落实、不到位且督促整改仍不达标的建筑工地,市建委将取消其文明工地等奖项评比资格,停止招投标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分包单位,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