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10〕9号
临沂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
现将《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市外建筑业企业 诚信考核 通知
临沂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5日印发
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临沂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实施诚信管理事前告知和告诫谈话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临沂市建设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市市外建筑业企业综合诚信考核工作。市建设安质处按照《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临建发[2009]157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市外建筑业企业安全质量单项诚信考核工作,纳入市外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体系。其他科室、单位有关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单项诚信考核内容一并纳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使用、上报等工作,并对上报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建立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
不良行为记录指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并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各种行为,以及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行为。
第五条 年度总基本分值100分,良好行为给予加分,不良行为给予减分。如有重复奖励或处罚的,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信用数据每季度汇总一次,由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在该季度下月的5号前汇总上报。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七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注册备案、年检、管理人员押证管理、储备金预存等工作,由市场管理科量化赋分后纳入诚信考核体系。
第八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每年一次。每年3月1日—5月30日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由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照《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管理评分标准》(附件),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奖励或处罚文书等证明材料,由各县区汇总后,报送临沂市建设局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8100131,电子邮件:sck8100131@163.com)。
第九条 市场管理科汇总各县区、有关科室单位的上报记录,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在对工程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综合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根据分值不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注销其《市外建筑业企业进临备案证》并清出临沂建筑市场。凡在年度诚信考核中查实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停止投标资格、暂扣、吊销备案证,清出临沂建筑市场等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审核和公示后,在临沂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发布,供各方建设主体和社会各界查询运用。
第十二条 实行守信激励制度。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常规监督及适度频率的日常监督,在年度诚信考核时只做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励评选。
第十三条 实行失信监控制度。凡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超过3次的企业和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凡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频次,加大监控力度,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重点防范。
第十四条 实行失信谈话制度。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约见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告诫谈话,由失信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经过告诫谈话仍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未办理备案手续进临从事建筑施工的;
2、因拖欠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因对劳务公司管理不力导致欠薪三次以上的;纵容农民工群体上访情节严重的;
3、组织煽动农民工以上访为名围堵党政机关的;
4、市建设安质处提供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年度被列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的;
5、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6、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两年无法考核的;
7、拒不参加考核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评分标准
市外进临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评分标准
一、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标准
1、备案管理:
(1)进临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承揽备案项目之外工程的,减50分。
(2)未参加每年3—5月份《备案证》年检的,减50分。
(3)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减30分。
2、企业在临未做到“三固定” (固定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的,减30分。
3、承揽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在15日内未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经营手册核准登记的,减20分。
4、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管理:
(1)项目经理未经备案的,减10分。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备案人员与现场检查不符的,每一人减5分;
(3)发生补充或者变更未在15日内办理补充或者变更手续的减5分。
5、未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的,减30分;缴纳数额不足的根据情况减10-20分;
6、施工许可、招投标、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图纸审查等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的,每少一项减20分;
7、劳务分包管理:
(1)非法使用包工头或零散用工的减20分;
(2)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减50分。
(3)未监督或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务用工合同的,减40分;
(4)现场操作工人技能上岗证持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减20分。
8、受到通报批评:
在国家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项目的,减100分/个;
在省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项目的,减50分/个;
在市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项目的,减20分/个;
在县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项目的,减10分/个;
9、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各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减10分/次
被下达停工通知书的,减20分/次;
被罚款的,减50分/次。
10、工资拖欠
(1)不履行合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减20分/次。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减50分/次。
11、垫资施工的,减70分。
二、良好行为记录评分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县奖项的:
国家级:100分/个。省级:加50分/个。市级:加40分/个。县级加30分/个。
2、获省、市、县通报表扬的:
在国家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表扬项目的,加100分/个;
在省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表扬项目的,加50分/个;
在市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表扬项目的,加20分/个;
在县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表演项目的,加10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