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09】225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市直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监管,规范节能建筑认定的内容和程序,建立从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监管体系,防止节能不达标建筑继续流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的通知》、《关于印发临沂市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建筑认定的主要内容。
1、施工图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2010年始增加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
2、工程项目“禁实”。2010年始“禁实”范围扩大到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完全“禁实”。
3、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率先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4、围护结构节能。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楼顶保温、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门窗(包括透明幕墙)等围护结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5、供热分户计量设施配套建设。自2010年始新建建筑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热分户计量设施,并且当年采暖期必须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供热分户计量产品、系统必须在我市经过实际应用检验,经市建设局墙改节能办及热力公司共同组织评估认定后方可应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合格的产品、系统分批向社会公示。
6、中水设施建设达标情况。
7、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
上述内容1-6项为强制认定项目。
二、节能建筑监管程序。
1、施工图审查备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政策性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工程所在地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作为工程竣工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核查依据。
2、缴纳新型墙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预缴新型墙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办理施工许可。凡未按规定缴纳缴纳新型墙材料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3、节能分部、分项施工检查。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分户计量和制冷系统、中水设施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7日前,建设单位填写《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所在地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墙改节能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提报的《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后5日内提出检查计划,检查各分部、分项施工情况落实后出具《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查验报告》。
4、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节能办公室提出建筑节能认定申请。经评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并作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颁发《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监督管理。
1、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相互协调配合,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节能施工检查、建筑节能认定、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3、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各县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注:相关表格在临沂建设信息网下载(http://www.lyjs.gov.cn/)
临沂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