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09〕118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4]11文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收缴力度,防止养老保障金流失,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努力提高收缴率和收缴覆盖面。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优势,严把施工许可关,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加强查处力度。凡未缴纳养老保障金而擅自开工或有意瞒缴、少缴以及扩大工程规模、提高标准增加造价后未及时补缴养老保障金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缴,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凡与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签订养老保障金缓缴合同书的建设单位,应按时履行协议。对不按期履行的单位,自到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不予办理其新开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凡通过行政处罚、仲裁、行政裁定等法律程序以及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今后其新开工项目,均不再签订养老保障金缓缴合同书,须足额预缴养老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凡未办理养老保障金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对违规施工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在开工后七日内向当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报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作为拨付养老保障金的依据。凡不按规定报送联系单的,将给予缓拨、减拨,直至停拨养老保障金的处理。
7、施工企业对所领取的养老保障金,须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基本保险金,并接受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8、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县、区劳保办在收缴养老保障金中遇有困难的,应及时报请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协助解决。
9、加大宣传力度。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事关离退休职工晚年生活的安定,事关施工企业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建筑行业的重要体现。对此,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渠道和时机向社会各界宣传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使之了解养老保障金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资金的来源、用途、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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