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KFJSHT371301
临沂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合 同 书
(新型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2020试行版)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临沂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
(新型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甲方: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所称新型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本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或其他区域,纳入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产业用房是指新型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出让时约定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
第二条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位置: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三、用地性质:
四、土地取得方式:
五、用地面积:
六、建筑密度:
七、容积率:
八、绿地率:
九、厂前区比例:
十、建筑面积:
1、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
2、计容建筑面积:
3、: %;
是否不大于30%,是□否□ ;
4、产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5、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6、: %;
其中:
生产服务: , 平方米;
小型商业: , 平方米;
职工宿舍: 平方米;
其他: , 平方米;
7、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水泵房: 平方米,位置: ;
变电室: 平方米,位置: ;
换热站: 平方米,位置: ;
煤气调压站: 平方米,位置: ;
垃圾处理站: 平方米,位置: ;
公厕: 平方米,位置: ;
其他: 平方米,位置: 。
8、其他
政务管理用房: 平方米,位置: ;
物业用房: 平方米,位置: ;
9、项目建设条件特殊要求: 。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一、依据项目内部区间道路的区域划分情况,乙方领取相应份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该手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在申请开发资质延续、核级、升级、换证时,应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开发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乙方应对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计划,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分别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三、乙方应按照建成层数超过规划地上总层数一半(含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节点,将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甲方进行查验。若乙方未按时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虽按时报送但填报的内容不真实、相关记录不详细,甲方将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计入企业不良信息。
第四条 项目分期开发建设要求
一、乙方可根据项目周期要求、建设规模等情况,按项目区域划分合理进行分期开发建设,各区域的开发建设可同步开展。开发建设分期:本项目计划分 期建设,第一期工程包括 ,于 年 月开工建设, 年 月建设完成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第二期工程包括 ,于 年 月开工建设, 年 月建设完成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第三期工程.....。
二、乙方按规划设计要求搞好生活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次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完成以上配套设施建设。
三、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建申请。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进度延误,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开发企业应每隔七日向甲方报告一次项目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因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准备不足,造成开工时间迟延或延误开发进度的,乙方应当保管好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开工日期及开发进度相应顺延。
四、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并填写《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周期表》作为合同附件并严格落实。乙方未按期开工或开发建设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要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权
一、乙方应在签订《临沂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乙方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和《开发项目手册》后,方可组织实施开发项目建设和房地产经营,并对建设和经营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未取得项目开发经营许可权的,不得办理后续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进行项目转让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开发项目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工程建设质量
乙方所开发的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乙方依法对该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 专业竣工验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证明材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营单位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证明材料。开发企业要按照各主管部门单位和专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做好有关专业验收工作。乙方完成有关专业验收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乙方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文件要求,在完成有关项目专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八条 产业用房销售
一、产业用房预售。本项目若实行产业用房预售,预售资金必须专款用于该项目开发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甲方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开发项目销售对象必须是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预售产业用房应当依法办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开发项目达到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即可申请办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
乙方应当按照向甲方备案的产业用房预售方案销售产业用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产业用房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的位置、面积、归属。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甲方备案并公示。
乙方应当在产业用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项目不利因素说明等文件和材料。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还应当明示甲方颁发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产业用房现售。本项目若实行产业用房现售,乙方应当在产业用房现售前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已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在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产业用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甲方进行产业用房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产业用房现售。
三、乙方在与买受人签订的产业用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入驻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租售,5年后租售的也不得突破关于入驻企业性质的要求,并明确约定开发项目及所售产业用房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建筑施工规范等并附行业管理规定告知书等。如乙方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未妥善履行本开发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及其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投诉、纠纷、信访等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产业用房应按照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预售和登记。基本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买受人签订的产业用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交付。不符合规定、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六、产业用房租赁只能面向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乙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入驻企业的权利义务,允许承租人转租的,亦不得突破关于入驻企业性质的要求。
七、乙方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中配套服务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应全部自持。
第九条 运营管理
一、为维护新型产业项目的产业定位,乙方应对入驻企业进行必要筛查;
二、乙方应当为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保障水、电、气等生产生活要素供给,对产业用房的公共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
三、乙方应组建或聘请有资格、有能力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签订《商品房售后服务说明书》;
四、鼓励乙方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扶持入驻企业的发展;
五、乙方应监督项目入驻企业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乙方违反以下规定,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工或开发进度未达到本合同要求;
二、乙方未取得该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三、乙方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但未办理开发项目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出租、出售的;
五、乙方将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合同约定对乙方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中涉及各专项条件进行监督管理,甲方给予协调配合。在检查考核中,甲方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不得徇私舞弊。乙方应主动提供合同履行情况和开发项目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接受检查、考核。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期内滥用职权,给项目开发建设和合同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权检举、揭发。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为试行版,若与试行期满后的正式范本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则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