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二)受理……………………………………………………5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出具……………………………………………………5
(五)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7
(三)行政诉讼………………………………………………7
四、有关说明…………………………………………………7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乙级(延续、变更、增补)、丙级、事务所资质审批;
(二)(二)实施机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申请主体: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1401室
(五)办理依据: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3.《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鲁建发【2008】8号)。
(六)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2.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3.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5.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资质等级及相应专业所要求的条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事务所: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即: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级(延续、变更、增补):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即: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七)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申报材料清单》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管理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3770;0539-7673669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综合窗口G59提出申请。
(二)受理
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资料齐全当场通过。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3770;0539—7673669
(四)办结
资料完善、齐全、合格后,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证照。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住建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联系电话:0531-87935571。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doc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批流程》.docx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