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1-0000241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建办发〔2021〕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1-02-09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办发〔2021〕4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安全管理,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吊篮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吊篮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一)租赁单位管理责任(施工企业自有吊篮参照执行)

1.在我市开展吊篮租赁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须包括吊篮租赁业务),严禁无租赁单位的个人,出租吊篮。

2.吊篮租赁单位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吊篮管理档案,对吊篮产品逐台进行登记,详细载明吊篮规格、型号、安全装置有限期、检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3.吊篮租赁单位要切实加强吊篮的维保和管理,确保所出租吊篮是具有有效资质的吊篮制造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确保吊篮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二)吊篮安拆单位管理责任

1.吊篮安拆单位必须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吊篮安拆人员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2.应与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3.负责制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审核手续;

4.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作业,不得交由使用单位进行安装和拆卸。

5.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装完毕的吊篮进行全面自检,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提供自检合格证明;

6.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制定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三)分包使用单位管理责任

1.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审核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

2.对吊篮使用人员负有安全技术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

3.要求并监督吊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条例,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着紧身衣、系安全带、挂安全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严格执行对吊篮设备的日常例行保养与检查工作。

5.发现吊篮设备出现故障或运转异常应及时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与排除故障;严格禁止带故障运行设备。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

1.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对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审核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

3.审查吊篮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产品合格证和吊篮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组织吊篮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5.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维保责任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吊篮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五)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审核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

2.审核吊篮安拆单位制定的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3.监督安拆单位对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

5.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全过程安全管理

(一)加强吊篮进场验收管理

1.吊篮租赁单位应对提供给施工现场的吊篮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的吊篮方可运入施工现场。

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场的吊篮进行查验,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吊篮应予清出现场:(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4)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严格安拆过程安全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吊篮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队伍,并签订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严格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吊篮安拆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使用说明书、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吊篮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编制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吊篮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对方案重新进行审批。

3.落实吊篮安装前管理资料查验。施工现场吊篮安装前,应当查验以下资料:(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吊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3)安装单位安装管理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4)吊篮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5)安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安全协议书;(6)总承包、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4.吊篮安装单位安装前要对现场安装条件、吊篮零部件、安全装置、安装锚固件、后置埋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和检查。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留存备查。

5.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5.4和5.6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安拆作业。安拆单位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指导,并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三)加强吊篮安装验收管理

1.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装的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安全锁标定证书(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标定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使用说明书、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表,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吊篮整机安装完毕且经调试后,安装单位应对吊篮安装质量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交底。

3.吊篮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机检测。施工现场二次移位的吊篮安装自检合格后,可不再委托检测。

4.吊篮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总承包、使用、租赁、安装、监理等单位的联合验收,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四)严格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1.吊篮维保责任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吊篮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吊篮施工全过程安全性能达标。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3.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吊篮内作业人数不应超过两个,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吊篮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通过绳夹自锁器联接在保险绳上。保险绳应独立悬挂在建筑物顶部的稳定部位。

5.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悬吊平台的载荷,应均匀分布,工作载荷不应大于额定载荷的80%,严禁超载。

6.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严禁超长使用或将两只吊篮悬吊平台并连使用。

7.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悬吊平台内严禁搭梯、搭凳等加高作业。

8.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9.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电焊火花侵蚀。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10.吊篮作业完毕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11.遇建筑物(部分)表面凸凹不平,悬吊平台升降不能自由施工的,应安装专用型悬吊平台,或采取邻边架设活动脚手架施工。

12.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雨雪、大雾和风沙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

13.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4.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相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测、验收。

15.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吊篮施工做为重点内容纳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纠正违章,查处整改隐患,确保吊篮施工安全。

三、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

(一)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吊篮进场查验、安全检测、使用前验收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不检测、不验收使用和非法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除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对高处作业吊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自查情况的抽查、巡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吊篮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凡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安装时现场无技术人员监督,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对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安拆、验收、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加大对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环节的现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装拆卸报审表的审核签字盖章情况、设备拆装单位资质和安装拆卸工资格情况、安装拆卸工与安装拆卸报审表是否一致情况、二次移位作业前验收情况等。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及时组织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检查,着力解决高处作业吊篮事故多发、高发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立案查处。

附件: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

工程名称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机位布置情况


总包单位


项目经理


租赁单位


经理


安拆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1

悬挑机构

悬挑机构的连接销轴规格与安装孔相符并锁定可靠


悬挑机构稳定,前支架受力点平衡,结构强度满足要求


悬挑机构抗倾覆系数大于或等于2,配重足量稳妥安放,锚固点、结构强度满足要求


2

吊篮平台

吊篮组装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吊篮平台无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及大量附着物


连接螺栓无遗漏并拧紧


3

操控系统

供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器控制箱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控制器件灵敏可靠


电缆无破损裸露,收放自如。


4

安全装置

安全锁灵活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离心触发式制动距离小于或等于200mm,摆臂防倾30-80锁绳


独立设置棉纶安全绳,绳直径不小于16mm,锁绳器符合要求,安全绳与结构固点连接可靠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正确稳固,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顶端80cm处固定


5


钢丝绳

动力钢丝绳、安全绳及索具的规格型号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锁绳无断丝、断股、松股、硬弯锈蚀,无油污和附着物


钢丝绳的安装稳妥可靠


6

技术资料

吊篮安装和施工组织方案


安装、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防护钢架结构件的合格证书


产品标牌内容完整(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


7

防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划定安全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验收结论


验收人

签字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租赁单位

安拆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符合验收程序,同意使用□。

不符合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租赁单位、安拆单位各存一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文字解读:关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一条: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临沂市“沂蒙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闭窗口

主办: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临沂市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6楼

邮编:276000传真:0539-8110905邮箱:lyszfhcxjsj@ly.shandong.cn

备案号:鲁ICP备05035855号 公安机关备案:37130099046-17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