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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3-000026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5-06  发布日期  2023-05-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建发〔 2023〕1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5-08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发〔 2023〕14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临

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燃气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6日

临沂城区供水供热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临沂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优质、平稳运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有关应急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开发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行政区域内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批准后的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预案和本地区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1.3.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由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及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供水事故是指:因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突然发生破坏,造成0.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因素,在将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城市0.5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临沂市行政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临沂市,应由临沂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事故。

供水事故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或传染性疾病爆发危及大面积区域供水;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供水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供水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应对,响应程序可参照本预案。涉及跨有县(区、开发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县(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应对的供水事故,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响应。

较大事故有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事,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临沂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应急、发改、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局、交通、水利、商务、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信访、市场监管、气象、广播电视台、供电、供水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供水企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2.1.2指挥部职责

(1)具体组织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及时掌握城市供水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市政府报告供水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落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5)负责审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负责落实企业避峰用水的措施,督察限制工业用水的执行情况。

(4)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破坏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持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5)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6)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7) 市住建局:掌握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市供水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供水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供水企业落实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抢修物资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水流量的监控,保障水源水供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水利工程、水源引水设施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0) 市商务局: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配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的销售,必要时协调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

(11)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卫生防疫、监督监测、伤员救护治疗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查;参与水源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12)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污染事故区域水环境的监测及调查取证;因污染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

(13)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城市供水企业的协调工作;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城市供水救助工作。

(14) 市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5)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压力容器的应急救援工作。

(16)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气象信息资料。

(17)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8) 市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水用电及影响城市供水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指挥部设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051919、8100611、8100993、8100992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组织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3)组建供水应急救助体系和市级供水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

(4)负责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5)负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上报工作;

(6)负责指挥部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组织协调专家工作组各项活动;

(7)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或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8)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对应急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2.3现场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以上级别的事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较大事故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行动小组。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与调整应急救援处置实施方案;

(2)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抢修、抢险、排险、恢复等工作;

(3)部署设置警戒区域及安全措施;

(4)及时向指挥部、市政府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负责对事态发展的监测与评估;

(6)负责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令。

2.3.3行动小组主要职责

(1)应急抢险抢修组。成员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水利局、国资委、供水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抢修具体措施,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对城市供水设施、水库堤坝、引水设施等进行应急维护和紧急抢修。由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下达指令,市住建局或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2)应急供水与监察组。由市住建局牵头,成员由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供水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市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应急供水,出现大面积停水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送水,必要时调运全市及周边地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同时负责督察限制工业用水的执行情况,防止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取水及抢水斗殴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等。

(3)环境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由市住建局、卫健委、供水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污染事故水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并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疏散,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5)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时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市广播电视台牵头,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加大在应急状态下教育宣传力度。

(7)后勤保障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抢险物资、器材、车辆等,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物资、通讯、电力等供应,及时提供水文、汛情、气象等信息。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按“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

(8)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组。由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其中事故调查视具体情况由市应急局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善后处理由市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认真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善后处理,应急抢险资金的拨付使用,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4.1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卫生防疫和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部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指挥,对应急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5城市供水企业职责

(1)各城市供水企业应在保障正常城市供水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预案和本地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及有关城市供水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各城市供水企业要专门建立与本单位供水规模及供水区域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担任应急抢险队队长,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抢险分队;

(3)各城市供水企业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各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突发事件要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 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市政府统一部署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

(1)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的检测,设施、设备的运行,建立城市供水质量监测信息共享体系,掌握水质水情动态;

(2)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加强对岸堤水库等水源水质水情的监控。

3.2监控机构与检测网络

3.2.1监控机构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供水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2检测网络

(1)供水连续性的监控:供水企业调度部门负责。

(2)供水水质监控: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部门及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与监测。

3.3 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水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突发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以及应对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

(1)因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2)因水源水出现短缺或污染等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3)因供水水质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4)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5)因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3.4预警级别

依据供水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水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5信息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研究。

3.6预警信息发布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水时,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住建局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

3.7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立即开展城市供水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是否上报;同时报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12319等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供水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须立即向县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住建局值班电话:8112979),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指挥部办公室第一受理人,必须在5分钟内将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指挥部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电话:8727086)。对可预见影响供水运行的事件,供水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3)城市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写出突发事件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分级响应

4.3.1 按突发供水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

(1)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供水事故时,由县区、开发区组织发布蓝色预警,启动县区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供水事故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启动本预案和Ⅲ级响应;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事故时,由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启动《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根据省里的部署开展工作;

4.3.2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4.4响应程序

4.4.1应急事件责任单位,接报后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宣布启动本预案,通报事故情况。按指挥部指挥的指示,通知相关救援处置队伍,设备物资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4.4.3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讨论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5应急抢险和救援

4.5.1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应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科学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2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或总指挥的部署和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迅速查明险情,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方案;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救护并维持现场秩序;负责组织人员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协调落实抢修及恢复供水期间应急运行方案,包括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协调落实其他替代水源;负责协调、调度抢险所需的人员、资金、物资、设备;负责协调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4.5.3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4.5.4突发供水事故的应对处置措施

4.5.4.1.应对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的措施

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并采取必要的预警监测方式,及时掌握水源水状况,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情况。当出现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出现水源水不足时,应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迅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按照规定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质检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水处理工艺,以确保满足城市供水水质。

(2)出现水源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迅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按照规定加强水源监测和水质检测。在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对已污染水源及时进行安全清排,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尽快恢复供水。

(3)如必须使用被污染的水源进行供水时,必须由专家组对受污染水源的各项水质指标进行严格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处理工艺,并通过科学试验,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可恢复供水,供水单位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确保供水安全。

4.5.4.2.应对供水水质事故的措施

当出现供水水质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停产,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当确认不合格水尚未出厂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产,及时对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进行安全清排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取样水质检测合格后,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当确认不合格水已经进入城市供水管网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产,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知公众立即停止饮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时对受污染的供水管道、水厂构筑物等进行安全清排并彻底清洗消毒,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5.4.3.应对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的措施

对于城市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出现大面积停水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照“先生活、后其他”的供水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设备储水;

(2)限制或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工业用水;

(3)启用相应的应急备用水源,由市卫生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根据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压力,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对重点用水单位或居民区,调配送水车辆送水;

(6)对全市的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

4.5.4.4.应对液氯或二氧化氯泄露事故的措施

发生液氯或二氧化氯泄露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证人员、设备安全。现场处置人员要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抢险操作人员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进行抢险,以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

4.5.4.5.应对供水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措施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按照本单位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级应急队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险。

(1)抢险队伍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件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公安人员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件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对集中供水管道或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取样水质监测合格后,尽快恢复供水。

4.5.4.6.应对擅自停供水的措施

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水。一旦发生拒绝或停止向居民供水的现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城市供水企业立即恢复供水。

4.5.4.7.应对群众因城市供水问题集体上访的措施

对于因城市供水问题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信访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及时协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扩大应急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开通24小时服务电话,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受理和解决所属供水区域内的用户投诉。

4.6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由指挥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上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视情况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事件发生地。由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通信保障

5.2.1建立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配套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和省、市级应急组织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

5.2.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应急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应急体系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省住建厅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装备保障

各城市供水企业要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水突发事件自救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级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水突发事件抢修抢险时,市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城市供水企业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5.4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安排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资金,确保本市供水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正常城市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5培训宣教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供水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供水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根据城市供水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确定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2后期处置

6.2.1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完成后,指挥部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终止后一个月内,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向指挥部、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城市供水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供水设施:指用于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3 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的设施。

7.2管理与更新

市住建局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7.3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妨碍应急救援和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临沂市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城市供热平稳运行,支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故应对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3.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开展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及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开发区、沂河新区)城市集中供热行业,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供热设施受损、大面积停热、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等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

突发性事故具体包括:热源点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等易引起人员伤亡或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供热管网泄漏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煤炭供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等其他因素导致热源供应不足;热力公司与热源单位沟通不及时造成的供热中断等。

1.5事故分级

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供热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重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较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城市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一般安全事故。

1.6分级应对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响应程序可参照本预案。涉及跨有(区、开发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应对的供热事故,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响应。

较大事故有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应急管理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临沂市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水企业、市供电企业、市燃气企业、市供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及时修订完善全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事故应对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承担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要求,牵头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预警研判、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协调应急资源。

2.1.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新闻报道、现场媒体人员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供热方面的舆情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处置现场及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打击阻挠破坏供热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供热应急抢修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

6、市住建局:掌握城市供热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市供热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供热企业落实城市供热应急预案、抢险方案;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与善后工作;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做好使用监督管理。

8、市国资委:负责参与对市属国有城市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物资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建立管辖区域内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10、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供应。

11、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伤员医疗救护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3、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协调做好供热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应急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16、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预警和服务工作。

18、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9、供水企业: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热用水及影响城市供热的所辖用水设施的故障抢修工作。

20、供电企业: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热用电及影响城市供热的所辖电力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21、燃气企业: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热及影响城市供热的所辖燃气设施故障抢修工作。

22、供热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生在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先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支援其他单位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到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参加应急处置的各部门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救援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救援工作的核心领导。

2.2.2一般事故(IV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响应。以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供热企业为主进行处置,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信息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需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2.2.3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指挥部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行业专家召开指挥部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建议方案,并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2.2.4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等8个专业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现场的综合协调、调度、汇总、汇报等工作,保障现场指挥部的正常运行。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相关人员,维持现场正常秩序。

(3)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供热管理部门、事故单位、供热企业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现场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4)技术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应急管理、供热企业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主要负责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单位接收救治伤员、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党委、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现场通讯保障、装备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建筑、市政等财产损失评估、赔偿等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2.5专家支持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建立全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警

(1)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突发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以及应对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

①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②因热源出现短缺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③因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④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⑤因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重大事故预警(红色)

①因热源出现重大设备事故或燃料严重短缺,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超过25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48小时仍无法恢复供热的。

③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重大事故预警(橙色)

①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暖,预判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200-25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24小时仍无法恢复供热的。

③因供热、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④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较大事故预警(黄色)

①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预判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100-20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③影响重点用户正常供热。

④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一般事故预警(蓝色)

①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预判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50-10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12小时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③可能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2信息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研究。

3.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2)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供热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供热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3.4 预防行动

①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②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⑤解除预警措施。当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应急处置与救援

3.5.1报告程序

(1)供热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20、119、12345、供热管理部门值班热线、供热企业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各接警平台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初步核实基本情况,立即通报有关供热企业到现场查勘、检测,并根据初步判断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3)各供热企业发现的供热安全隐患和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重特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特别重大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3.5.2先期处置

(1)第一时间控制危险源。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包括关闭供热阀门、保持通风、营救和救治受害和被困人员,清理救援通道,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避免人员烫伤等;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实施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供热企业,确定事故发生场所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警戒线内的人员,控制警戒线内车辆,防止险情进一步蔓延。根据警戒范围科学、合理的实施交通管制,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组织宣传动员和自救互救。指挥部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镇政府(街办)、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5.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指挥部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级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必要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可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增援。

(2)现场指挥。现场所有应急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指挥部根据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5.4处置措施

(1)控制危险源。组织供热抢险、消防抢险等专业抢险队伍进入现场,先控制危险源等。对发生大量热水泄露的场区,应由供热抢险队伍在最短时间内关闭上一级阀门或再上一级阀门,事态严重情况下可下令热源单位关闭供水总阀,停止热源循环泵,减轻或消除危害。

(2)组织抢险救援。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组织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营救和救治受害和被困人员,清理救援通道,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向受影响区域用户发布停暖信息,通知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3) 开展设施抢修。经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地符合现场安全施工条件后,组织抢修队伍进入现场抢修供热设施。对短时间难以抢修恢复的,要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进行事故评估。设施抢修工作完成后,按标准对供热设施等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5)恢复正常供应。在对现场情况总体评估具备安全条件后,按操作程序恢复正常供热。

(6)做好社会救助。应急处置完成后,指挥部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社会救助和安抚。

3.5.5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6 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受事故影响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6.2调查与评估

市委、市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6.3恢复重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供热管理部门要组织并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根据需要依托供热企业,建立供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4.2财力保障

(1)供热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2)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公民参加保险。

4.3物资保障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2)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5.2评估与修订

(1)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及时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3宣传和培训

(1)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供热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处置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1)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3)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名词术语

7.1.1供热设施:指用于热源、管网、换热设施、闸阀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热设施和自建供热设施。

7.1.2公共供热设施:指公共供热企业以公共供热管道、小区内二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的供热设施。

7.1.3自建供热设施:指用热单位自行建设的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供热设施。



临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市住建局、县区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三级应急处置体系。

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镇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各类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Ⅱ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Ⅲ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Ⅳ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分级应对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临沂市行政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临沂市,应由临沂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燃气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事,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辖区内各类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必要时请求省委、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临沂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发改、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局、交通、卫生、应急、信访、市场监管、气象、市广播电视台、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燃气企业应急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2.1.2指挥部职责

(1)具体组织指挥城市燃气行业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及时掌握城市供气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市政府报告供气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5)负责审定城市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市燃气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燃气安全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4) 市住建局:掌握城市燃气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市燃气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燃气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燃气企业落实城市燃气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燃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6)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

(7)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人员救护治疗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 市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城市燃气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

(11)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况资料。

(12)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3) 市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燃气用电及影响城市燃气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燃气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设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指挥和协调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主 任: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成员:由各区住建局局长;市住建局公用科科长,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燃气服务科科长、供水供气安全科科长;各燃气企业领导及应急队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联系电话:8051919、8100673、8100992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市政府和省住建厅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城市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燃气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按照市政府和省住建厅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组织预案的拟定、修定工作;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4市级燃气抢险队伍建设

(1)市级燃气抢险队伍的组建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级燃气抢险大队,设大队长1名,下设6个应急分队,分别由6家城燃企业组建。每个分队设分队长1名,按企业规模配备相应的队员,队员按照分工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物资。

(2)燃气抢险队伍的职责

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置。

2.3各县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和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当地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当地城市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城市燃气事故情况及对市民生活影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拟定并实施本区域城市燃气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本辖区内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所制定的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要发送至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

2.4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小组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确定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严重事件预警(红色)

(1)大型燃气厂站、城镇燃气高压、超高压管道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严重事件预警(橙色)

(1)各类燃气厂站,城镇燃气次高压、中压干线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集贸市场、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较大事件预警(黄色)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等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等“九小”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一般事件预警(蓝色)

(1)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场所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2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燃气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件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解除预警措施。

当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其他预警情形

对可预见影响燃气运行的事件,燃气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情况报告

(1)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方式包括公安110、消防119、市长热线12345、市政服务热线12319、市政府总值班电话8727086、市住建局值班电话8112979、各燃气企业抢险抢修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相应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重特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逐级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3响应行动

4.3.1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2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所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上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3.4应急支援。当燃气系统事故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市政府或省住建厅支援时,由指挥部向市政府、省住建厅报告请求支援。

4.3.5信息发布。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城市燃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应急终止

应急结束由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建设厅报告。

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制定预案。

各县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开展宣传。

各县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市住建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应急储备。

各县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设备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有备无患。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一是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的抢险力量;二是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的专家咨询力量;三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住建局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交换信息以及应急管理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制定、修编等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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