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临沂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委、经信委起草了《临沂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临沂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先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水的需要,并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局起草了《临沂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对计划用水和城市用水定额定义、各级管理职责、计划用水指标下达流程、年计划用水总量增加核减条件、相关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和城市用水定额定义
《办法》明确了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的定义: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是指城市节水管理机构通过用水计量,对使用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实施考核,厉行节奖超罚,严格控制用水单位的取用水量,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办法》明确了城市用水定额的定义:城市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城市居民用水定额。
(二)各级管理职责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城市节水办)是专司其职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三)计划用水指标下达流程
《办法》规定了“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城市节水办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市城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向用水单位下达下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四)年计划用水总量核减条件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节水办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三、制定依据
1、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2015年12月实施的《城市节水评价标准》,编号为GB/T51083-2015。
4、2018年1月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的《山东省节水管理办法》。
5、2010年11月实施的《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137号)。
6、2018年1月实施的《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
7、1991年4月发布的《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以城字第278号文发布)。
8、2015年4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2014年11月实施的《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