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过程和依据
为有效有序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等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突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了《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主要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资源保障、预案管理、附则等部分组成,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三、应对及响应
(一)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应对。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开发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的一般事故,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响应支援。
县区(开发区)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政府报请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由市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级响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由常务副市长和市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四、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较大、重大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属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以及属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做好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对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的,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接受省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
五、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监测
各级党委、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三)预警
各级党委、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信息报告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2〕30号)有关规定,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责任。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
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迅速获取现场信息。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进行现场封闭清理。做好善后处置。
六、恢复与重建
属地党委、政府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属地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
七、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八、资源保障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设和管理好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立由从事应急救援、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提出相应对策意见等。
属地政府要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二)评估与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责任与奖惩
对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