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B
临建建议字(2024)第6号
对市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110号
建 议 的 答 复
牛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推进〈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希望市政府能够将当前已明确的市域副中心城市作为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城市,能够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且能够享受与五区相同补助待遇,给予市级承担15万元/台补助政策”的建议
市住建局已就县区补贴政策事宜对接市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分担体制,市域副中心城市平邑县、沂水县仍然是省财政直管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由各县财政自行承担。财政部门建议可将加装电梯补助放在既有住宅改造补贴中申请。
二、关于“政府主导成立加装电梯协会,用以解决在加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影响使用电梯的实际问题,起到政府与业主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建议
依据《社会组织常用政策法规文件选编》规定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成立社会团体应由行业内企业牵头成立,市住建局将做好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共同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三、关于“现行注册环节,特检部门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是经住建部备案注册的物业公司或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实际情况是很多老旧小区没有物业也没有独立的公司作为使用单位,能否以单元业主作为使用单位进行注册”的建议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4号令)中“第八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政策不支持以单元业主作为使用单位进行注册,对于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建议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