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坚持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筑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防线,现公布2026年临沂市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临沂市高新区某项目施工单位转包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临沂市高新区住建部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临沂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某智慧城项目1#办公楼、2#、3#、3A#、11#、12#车间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将1#办公楼、2#、3#厂房转包给自然人崔某施工;将3A#、11#厂房转包给自然人田某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应认定为施工单位转包。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区住建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交至区综合执法部门处罚。
二、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目前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案例警示
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派驻项目管理团队,只收取管理费,将全部工程交由无资质队伍施工,导致现场管理失控,产生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事故。转包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总包单位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主体责任不因转包而免除,且一旦发生事故、信访投诉等问题,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都将承担法律与信用惩戒后果。
案例2:临沂市高新区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临沂市高新区住建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山东某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某汽车部件智能制造项目,2#、3#、4#、5#、7#、9#、10#厂房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区住建部门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待调查取证完成后,依法移交至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二、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目前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案例警示
竣工验收属于建设单位不可转移的法定义务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责任,
任何项目都应当严守工程竣工验收法定程序。本案是建设单位漠视工程质量安全底线、违反竣工验收程序的典型案例。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坚决杜绝未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压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相关规定,规范工程验收全流程管理,切实守住工程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3:兰山区某项目施工单位转包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兰山区住建局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欠薪投诉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山东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但该公司将其承建的2#、6#、7#、12#、16#、17#、18#、19#、22#、23#、2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等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临沂某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该分包合同金额为9540万元,包工包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应认定为转包。2026年6月17日,区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二、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026年8月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48879.8元,并处罚款1128245.12元;对项目直接责任人徐某罚款78977.16元。
三、案例警示
施工单位将工程全部转给无施工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施工,收取管理费,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最终被主管部门查处,企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以罚款。参建各方必须严守工程建设底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压紧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4:河东区某项目建设单位未足额拨付人工费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河东区住建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区某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立即约谈建设项目负责人并于4月28日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但其逾期一直未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与处罚。2026年5月14日河东区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区综合执法局处罚。
二、处罚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026年8月7日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8万元。
三、案例警示
建设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首要责任源头,人工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不得和工程款混同拨付,也不能延迟拨付或少拨、不拨。部分建设单位容易存在重工程进度、轻工资保障的错误思想,认为发工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拖延、克扣人工费,最终引发欠薪纠纷,将面临被责令停工、罚款、信用惩戒等多重后果,严重影响项目推进和企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