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中水设施建设的出新规——《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于5月22日起正式实施。新规的出台将使临沂一年近2亿吨中水被排进河中的现状有所改观。
《办法》规定,城区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如不按规定建设,将受到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居住小区;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无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建设单位都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工程项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改造规划,限期建设改造。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项目不按规定整改、擅自停用中水设施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而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项目建成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中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具备中水设施运行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新规还明确,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市对建设、使用中水设施项目的单位,将给予优惠政策。对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在中水使用方面,应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临沂市的中水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办公室 市节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