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
原则上,经原产权单位确认后,可由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单位;无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由利害业主委托居委会作为申报单位。
二、使用程序
(一)信息建档
由原产权单位提供《临沂市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明细表》,到维修资金归集科核对账物、办理建档手续。
(二)材料审核阶段
由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维修资金使用科审核: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
2.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1);
3.特种设备需特种技术单位出具的有关损坏证明;
4.编制维修改造方案;
5.工程预算资料(预算单位资质、开户行许可证、工程预算报告);
6.《关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附件2),及公示照片;
7.施工单位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维修改造方案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各1份);
8.聘有监理单位的,需提供监理单位资质、开户行许可证。
(三)申报单位组织维修、验收
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造价、施工、验收、决算等工作。
(四)公示拨付阶段
由申报单位将下列材料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维修资金使用科审核:
1.材料预审阶段的所有申报材料;
2.《临沂市售后公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附件3);
3.《售后公房维修工程验收报告》(附件4);
4.工程决算及审核证明;
5.涉及楼栋、户数;
6.维修发票复印件1份;
7.维修部位维修前后照片。
三、工作时限
符合使用条件的使用申请,由维修资金使用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将维修资金款项按约定分别拨付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