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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5-000023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5-06-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6-06   作者: 点击数:  

目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联合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一、起草背景

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在归集、使用和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不透明。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在使用公共收益前后未向业主公示,致使业主对本小区公共收益缺少了解;二是公示内容不全面。目前公共收益公示由公共收益管理主体自行填报、公示,存在未纳入实际监管的现象;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委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小区,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在账目管理方面有“流水账、不规范”的现象,不利于公共收益的管理;四是国家纳入专项整治。今年住建部在全国住建系统开展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专项整治,已纳入中纪委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为此有必要对公共收益的管理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四)《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五)《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六)《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七)《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八)《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5章38条,主要明确和规定了公共收益适用范围、来源、管理主体、责任分工、收入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强化了前期物业期间经营行为监管,健全了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计及审计异议的解决方式和公共收益移交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1—5条):主要明确了公共收益管理的适用范围、原则、定义和收益来源,规定了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6—11条):主要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及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在公共收益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开发建设了临沂市公共收益管理数字化平台,具备收支科目管理、核算、使用公示等功能集成,业主端、企业端、银行端和政府端四端联动。业主可通过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沂蒙红领通)实时在线查看所在小区公共收益合同、收支流水、余额及支用凭证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经营和账号管理(12—17条):主要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大会成立后签订公共收益合同遵循的程序;规定了应当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依法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以个人或者非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的其他组织名义开立,并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要求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当按规定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

第四章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监管(18—34条):主要明确了按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内容;明确了建立公共收益使用报告制度;明确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时,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制定业主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授权公共收益使用范围事项,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明确了公共收益使用后需在管理平台内记账,增强了监管方式;明确了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线上线下季度公示和审计公示,相关主体和业主均可通过公共收益管理平台实时查看查询;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合同期满和业主委员会任届期满审计,年度收益10万元以下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10万元以上的每年审计一次;建立抽查审计制度,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抽查辖区内住宅小区不低于总数的10%的比例;明确公共收益移交的内容,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在15个自然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明确了对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35—38条):主要明确了非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未按本细则执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规定了本细则施行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已在银行开立账户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管理银行完善账户开户资料或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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