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A
临建建议字(2025)第6号
对市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044号
建议的答复
梁岿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监管工作,我局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源头引领作用,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过程监管,更好地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移交等工作。2014年6月《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实施时,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中对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没有明确要求。自2019年起,市住建部门经和市民政局多次座谈沟通,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配建工作进行职能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市住建局多次修改建设条件意见书,增加各配套公建相关单位建设要求,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划条件内容,明确养老设施配置,避免随意更改配套设施用途等问题的发生。集合与民政、自然资源与规划、城管、街道办事处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及设施的全过程监管。
2021年,市民政局起草了《临沂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在《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至十八条规划建设中,已明确各单位职责职能。下一步,住建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配合管理工作,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人才住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